首页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八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