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