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