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