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 第九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