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