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条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相关规定,由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