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无线电台执照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