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三条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