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研制、生产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研制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无线电频率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其他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生产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取得型号核准的情况,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情况,符合型号核准证核定技术指标的情况;

生产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企业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

生产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维修之后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技术指标的情况;

研制、生产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过程中,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避免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情况。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研制、生产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查内容参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