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