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