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应当遵循统筹配置、安全高效原则,以隔离飞行为主,兼顾融合飞行需求,充分考虑飞行安全和公众利益。 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应当明确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间。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军事、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飞行任务优先划设空域。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