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营合格证):
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操控人员;
有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有关设施、设备;
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持续具备按照制度和规程实施安全运营的能力;
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还应当为营利法人。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运营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运营合格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以下称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无需取得运营合格证。
取得运营合格证后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以及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无需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