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银行应及时和定期通报保证金情况信息,具体通报内容和方式如下:
当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依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划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位、划拨数额、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报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发送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当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依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划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位、划拨数额、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报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发送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