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赔偿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第三者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直接赔偿保险金或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之日起,在赔偿、支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