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