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 第六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