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

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

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

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