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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 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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