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