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