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应当按年度将下列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在次年3月底前,报送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行社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形式、出资人、员工人数、部门设置、分支机构、网络体系等;
旅行社的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税等;
旅行社组织接待情况,包括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的组织、接待人数等;
旅行社安全、质量、信誉情况,包括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认证认可和奖惩等。
对前款资料中涉及旅行社商业秘密的内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旅行社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形式、出资人、员工人数、部门设置、分支机构、网络体系等;
旅行社的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税等;
旅行社组织接待情况,包括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的组织、接待人数等;
旅行社安全、质量、信誉情况,包括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认证认可和奖惩等。
对前款资料中涉及旅行社商业秘密的内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