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