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安排交通服务;

安排住宿服务;

安排餐饮服务;

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导游、领队服务;

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