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分社的《营业执照》;
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分社的《营业执照》;
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