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202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