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202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和日期;

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