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2017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