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2016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