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2016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