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行社条例(201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条例(201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