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行社条例(2016年)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条例(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