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许可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具体承担旅游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受理、审查旅游行政许可申请,并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许可决定建议;

组织旅游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送达旅游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

旅游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信息公开工作;

旅游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

提供旅游行政许可业务咨询服务;

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承办机构需要其他业务机构协助办理的,相关业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