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八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七十六条 第八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重大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应当自结案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副本,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