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二节 告知和听证 第三十七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二节 告知和听证 第三十七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能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旅游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