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公证等证据保全措施;

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已移转保存的,应当返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