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和调查 第三十四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和调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公证等证据保全措施; 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已移转保存的,应当返还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