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和调查 第三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和调查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相应的复印件、复制件、照片、节录本或者录像。 书证应当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由证据提供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