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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标准化经费

第二十九条 国家旅游局设立标准化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由国家旅游局财务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专项经费用于下列方面: 第三十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经费,按国家标准经费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拨付,不足部分由国家旅游局补足或与标准起草单位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经费,从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专项经费中拨付,不足部分由标准计划建议提出部门自筹解决。 第三十二条 企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经费,由企业自行解决,可计入经营、管理成本。 第三十三条 省级以下旅游标准化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由本单位有关行政费、事业费列支。 第三十四条 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按《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筹集、开支,不足部分由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专项经费拨付。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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