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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第六条 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 第七条 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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