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一、 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一、 一、 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一) 将第六条中的“《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和第七条中的“《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修改为“旅行社”。 (二)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三)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2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四)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账户存期届满1个月前,旅行社应当办理续存手续或者提交银行担… (五) 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中的“《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六) 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立社可以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社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外设立分社的,可以在该分… (七) 增加七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和第五十九条。 (八) 将第四十七条(修改后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3月底”修改为“4月15日”。 (九) 删去第五十九条(修改后为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引用法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