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经营者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上报至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旅游主管部门;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国家旅游局。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

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

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

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前款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