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旅游者的救助及善后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件;

协调医疗、救援和保险等机构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及善后处置;

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并公布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