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