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公告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但不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