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从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