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五条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评审委应当自收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请资料和样品之日起9个月内向农业部提交评审结果;但是,评审委决定由申请人进行相关试验的,经农业部同意,评审时间可以延长3个月。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