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评审:

研发报告应当完整、规范,目的明确,依据充分,过程科学;

生产工艺应当安全合理,加工过程中所用原料、添加剂及加工助剂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各成分含量应当在预期摄入水平下对健康不产生影响;

卫生学检验指标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毒理学评价报告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15193)规定;

安全性评估意见的内容、格式及结论应当符合《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标签及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