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表;

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安全性评估报告;

生产工艺;

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标签及说明书;

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