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表(略,详情请登录新闻出版总署网站) 第十六条 目录 附件: